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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全省地方性价格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拟定本省价格和收费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市场价格动态以及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监测、分析和预测工作,提出价格调控及相关经济政策建议。
(五)依法组织、指导全省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制度;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及价格违法案件行政复议工作。
(六)制订价格认证、价格监测计划,部署和检查全省价格认证、监测工作。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对调定价商品进行可行性价格认证;组织全省价格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归纳、传输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业务部门提供价格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
(七)制订成本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省的成本调查工作;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收集、整理、妥善管理成本调查资料,向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成本调查汇总资料;研究分析成本变化原因,预测成本变动趋势;指导、监测和检查成本调查对象的成本资料登记、审核和上报工作。
(八)负责全省价格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编辑出版《价格月刊》杂志,宣传价格方针政策。
(九)指导、监督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设区市、县(区)价格管理工作;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指导企业价格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价格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协调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生产与消费之间的价格纠纷。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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