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复议和价格决策听证 内容:1、处理价格行政复议 2、组织价格决策听证。 对象:对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实行价格决策听证:城市公共交通、有线电视、教育、医疗、主要游览景点、电力、自来水、管道煤气等,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区域性垄断经营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程序: 1.价格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价调处审核,符合复议内容的进行受理,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委领导审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回复申请人。审核后不符合复议要求的,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 2.价格决策听证 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价调处审核,符合听证要求的进行受理,委托评审机构选听证代表,召开听证会议,制作听证会议纪要,报委领导决策后下发价格文件。审核后不符合听证要求的,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过程、结果: 1.价格行政复议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下达答复书;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0日。 2.价格决策听证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在作出组织听证决定的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在举行听证会后7日内制作听证会议纪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原省物价局《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 责任处室:价格调控处 咨询服务电话:0791—6256386
核定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内容:对申请调(定)价格的政策依据、成本费用状况、调(定)价格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核、核定。 对象: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经营企业和单位。 程序: 1.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力价格 (1)上网电价;由电站(厂)提出调(定)价格申请,所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电站(厂)与当地供电企业签订上网协议书,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的初步价格水平进行审核;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测算的具体情况审批价格水平; (2)销售电价:由县(市)供电企业提出调(定)价格申请,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步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测算的具体情况审核价格水平。 2.药品政府定价目录由中央和省两级制定、颁布。 (1)对列入《医保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下达最高零售价格,在各省执行; (2)对列入《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由国家下达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本省最高零售价格; (3)对申请单独定价的药品(西药),由生产企业提出价格申请,所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步核定,并提出初步意见;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初步价格水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向国家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后下达价格文件; (4)对申请优质优价的药品(中成药)按单独定价的程序。 3.需要听证的价格决策,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责任处室:商品价格处 咨询服务电话:0791—6224898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批 内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省人大、省政府有关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对象:具有收费权的部分行政和事业性单位。 条件:有收费权的单位依据管理和服务的事实,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时限:收到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需要报国家计委或省政府审批的,也在此期间提出上报意见。需要听证的价格决策,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收费单位的财务、成本数据资料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并充分考虑企业、群众的承受能力,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依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责任处室:收费管理处 咨询服务电话:0791—6256690
价格举报受理、查处流程图
收费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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